************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于2025年1月14******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3幢17楼开标室开标。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25年1月15日始三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书面形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名次
中标候选人
是否乐清企业
投标报价(元)
咨询服务期
1
******有限公司
否
552000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
废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废标原因
废标依据
/
异议受理部门:
招标人:******有限公司
电话:0577-******
附未中标单位名单: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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