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KDL【2025】第026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校园保安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06-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 519 号明泽丽湾 2 栋 10 层 01 号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古岸路 381 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 2 楼
五、基本情况
******学校校园保安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 026 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条款“项目负责人情况”中设置“项目负责人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学历评分条款涉嫌违法违规及不合理歧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 2 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设置学历要求具有合理性及与采购项目存在关联性,并且对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差别待遇”。经查,温州地区主要保安服务企业均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充足。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 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投诉人主张“要求保安班长(不含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人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及本单位近 3 个月连续社保证明材料构成不合理限制与隐性歧视”。经查,该项内容是作为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进行设置,并非投标人资格准入强制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校园保安服务为采购文件规定的核心服务内容。评审因素“保安班长情况”中,设定“保安班长需提供人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及本单位近 3 个月连续社保证明材料”,与采购需求“配足配强专职管理人员(每年需固定)”相适应,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要求提供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构成不合理限制与隐性歧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 2 对要求提供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作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也未发现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存在明显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 2,不成立。
******学校校园保安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 026 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8月1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