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北方信息中心项目 110 千伏变电站第二路电力专线工程 ( 堤上营 - 西柏变电站段 )EPC 工程总承包 已由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以 ?廊审批投资〔 2025 〕 1005 号 ?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 自筹资金 , 国有资金占比 ??100% , 财政资金占比 ?0% 。
项目 建设单位 为 ? ******有限公司 ? ,招标人为 ? ******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机构为 ? ******有限公司 ?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 北方信息中心项目 110 千伏变电站第二路电力专线工程 ( 堤上营 - 西柏变电站段 )EPC 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 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概况:本 项目 总 投资 ??? 4950 ??? 万元, 其中建安工程 估算价 ??? 4117 ??? 万元,建设规模: ? 自堤上营 220kV 变电站 110kV 电缆间隔出口采用电缆方式出线,沿梨园路向南至润泽道新建电缆排管并敷设电缆,沿润泽道向西至娄庄路西侧新建电缆排管并敷设电缆,沿娄庄路西侧利用已建管廊向南穿越润惠道至西柏 220kV 变电站北侧新建电缆,接入西柏变电站电缆平台。利用现有柏保一、二线输电线路,接入中国人保北方信息中心变电站,并对沿途架空线路进行连接和沿途变电站进行改造。 ? ,建设地点: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 。
2.2 本次招标范围 和内容 : ?本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为 北方信息中心项目 110 千伏变电站第二路电力专线工程 的全部内容(包括不限于电力电缆线路工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及配套土建工程等数据采集(包括不限于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数据采集、现场踏勘等)、施工图设计以及可能涉及的专项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并包括工程建成后的调试、培训和试运转等技术服务以及配合建设单位接受相关部门结 ( 决 ) 算审计、参与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内的缺陷修复 。 本次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 ?? 4167 ???? 万元。
2.3 计划工期: ???? 92 ???? 日历天 。
2.4 质量标准: ??合格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有效营业执照。
3. 2 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丙 级 及以上 ? 设计 资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 三 级及其以上资质 ? 施工资质以及其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输变电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 ? 资质。 ( ? 不接受 “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 )
3. 3 本次招标 ( ? 接受 /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 3 .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本次招标应确定承担 施工 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参加投标, 项目 经理 由牵头单位委派;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R 3. 3 .2 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 2 ? 个;
3. 3 .3 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 3. 3 .4 其他: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 3. 4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 3. 5 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 / 完成过 (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 业绩;
□ 3. 6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 经理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 拟派项目 经理 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 ? ?? 机电工程专业壹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 □ ?(专业名称)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 经理 兼任 施工负责人 , ?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 经理 的须提供);
3.8 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注册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执业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 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 ? 机电工程专业壹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执业 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0 如拟派项目 经理 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 当日 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 经理 、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 经理 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3.11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三)其他
□ 3.1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 3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 经理 、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 2022 ? 年 ? 6 ? 月 ? 12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 “信用中国网站、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的信息为准 ) ;
R 3.1 4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冀信息报送”手续;
R 3.1 5 ? ? 具有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如为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止期,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项目采用 “双盲”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 17 时 00 分,登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hbggfwpt/) 廊坊市首页链接至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 ;
4.2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通过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bggfwpt/) 获取。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 0 ?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 0 ?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 -投标文件上传(建设工程)】菜单”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LFTF 格式)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5.2 逾期 递交 至 ? 新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的投标 文件 将予以拒收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上发布。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 书面方式 向 ******有限公司 提出,联系人: 刘海凌 ,联系电话: ****** 。
8.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 ?******建设局
电话: ?0316-******
电子邮箱: ? / ???
9.其他公示内容
???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
10. ?联系方式
10.1 招标人: ?******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道人才大厦 909室 ? ;联系人: ? 刘子尚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邮箱: ?? ****** ? ??? ??? 。
10.2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酒吧街二层 D9号 ;项目负责人: ? 刘海凌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刘海凌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
10.3.交易中心服务责任人信息: 高蓬
地址: ******服务中心 1号楼2层
电话: 0316-******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